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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福建商学院年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章程

导读:福建商学院2023年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章程包含了学校概况介绍、招生计划及要求、学校录取原则以及收费标准、奖励和资助政策等相关内容,报考的考生请仔细阅读章程内容

  福建高职分类考试分享福建商学院2023年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章程,相关内容如下: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福建商学院

  第五条 学校代码:11313

  (2023 年福建省高职分类考试-院校代码以教育主管部 门公布为准)

  第六条 办学类型: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八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九条 办学地点

  鼓楼校区: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黄铺 19 号

  连江校区: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西江滨大道 2 号 马尾校区: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亭江镇亭江路 8 号

  第十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福建商学院;颁发学 历证书种类:符合学校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经教育部电子 注册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 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审议制定招生政 策、招生计划以及研究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 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录取和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纪委 (监察专员办) 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检查。

  招生计划及要求

  第十四条 我校 2023 年高职分类考试招生专业及招生计 划以福建省教育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五条 我校 2023 年高职分类考试招生计划通过福建 省招生主管部门、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六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残 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及《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 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 (教学 厅〔2010〕2 号) 执行。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根据录 取有关要求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检,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弄 虚作假的,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取消 入学资格。

  录取原则

  第十七条 我校 2023 年高职分类考试实行按专业平行且 有顺序排列的投档录取模式。

  第十八条 录取照顾政策。遵照《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 2023 年福建省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有关工作的通知 》(闽 教学〔2023〕3 号) 关于“录取照顾政策”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我校 2023 年高职分类考试的录取规则

  ( 一) 中职学校类考生依据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学业水 平考试成绩和职业技能测试成绩,参考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择 优录取。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使用其在 2022 年 6 月参加福 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学业水平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德育、语文、 数学、英语) 和专业基础知识的合格性、等级性考试成绩。

  (二) 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总成绩相同的考生,先 按符合录取照顾政策同等优先进行排序,中职学校类考生再按 专业基础 知识、职业技能测试、公共基础知识科目成绩从高 分到低分顺序进行排序确定考生位次。

  (三) 2023 届中职学校类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作为录取 的参考。

  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学校的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严格按照福建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如有调整,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新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

  ( 一) 本科普通类专业收费标准:4800 元/生• 学年,艺 术类专业收费标准:8400 元/生• 学年,批准收费文号:闽价 费〔2014〕183 号。

  (二) 住宿费收费标准:

  1.900 元/生• 学年 (六人间) 和 1200 元/生• 学年 (四人 间) ,批准收费文号:闽价费〔2011〕448 号, 闽价费〔2006〕 469 号;

  2.850 元/生• 学年 (六人间) ,批准收费文号:闽价费 〔2015〕204 号;

  3.安装空调的宿舍每人加收 70 元/学年 (六人间) 或 100 元/学年 (四人间) ,批准收费文号:闽价费〔2012〕299 号。

  第二十一条 退费办法:按《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 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价〔2005〕费 435 号) 办理退费。

  奖励和资助政策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国家奖助学金 (国家奖学金、 国 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服义务兵役学生学费补偿助学 贷款代偿、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校内奖助学金 (新生入 学“绿色通道” 、优秀学生奖学金、文化体育科技创新奖学 金、勤工助学、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就业补助、学费减免、 临时困难补助) 、社会奖助学金等奖励资助政策。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 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 政策不一致之处, 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四条 我校未委托、授权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 行招生、录取有关工作,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营利性培训活动。 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我校 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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